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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财产权利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6-24

1、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物权、债券等民事权利一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这与公民、法人等在宪法领域和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其终局保护也主要以民事司法程序为主。所以尽管其在权利取得、占有、使用等方式上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所区别,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它是一种民事权利。

2、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利

  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即人身性和财产性,并据此对其内涵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分别进行了归类,进而将其与纯粹的财产权利如物权、债权等分开。而实际上任何财产权利都是特定于人身而言的,离开人身任何财产都失去了其在认为法上的意义。而知识产权人作为治理成果的“物主”,其与一般的物权人并没有实质区别,如果仅以知识产权的转让方式与权利分离方式的无限性与多元化作为其权属特征的话,也不过是因其无形、便捷而致,绝非因其含有人身因素。概而言之,知识产权中的人身属性部分如署名权、发表权等独立于其财产权利,不得转让。而物一经易主,则原所有人与其不再有任何联系,但物在非交易的条件下尚可增值,而智力成果若不进入市场则只能贬值甚至消灭。因此知识产权只能是财产权利,否则就无须用产权的概念而直接谓之以知识人格权或知识身份权就可以了。

3、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有两点:一是内容的公开性,如前述,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于社会化和交易中,如不公开其内容就无从判断其有无创新和实用价值,也就不能赋予或判定其是否具有权利。如一个作品不发表就不能知道其是否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一个专利技术不经公开就不能判断其有无独创性或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至于商标权、网络、集成电路设计中的一些名称权利均为此理。无形而又公开,无法控制其复制,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易受侵害。且侵权人与权利人又在明暗两处,地位不对称,故而完全防止其受侵害只能是一种幻想。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治只能是在诚信较高的时空条件下凭借人们的道德观念得以有限实现,至多不过是将侵权者赶入“地下”,不敢明火执仗而已。知识产权发展的速度始终是超乎人们想象的。一百年前最优秀的童话作家也只是幻想太平洋两岸能直接对话,却不能预测卫星发射与核爆炸。而一切科技发展又必然依赖于前人的智慧遗产,这就导致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今人利益与前人利益、内国利益与外国利益之间的矛盾。正确的态度就是: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劳动成果,又要防止其垄断技术阻碍传播妨碍社会进步。强制许可、保护期、外国法的排斥均是基于此种考虑。可以断言,该领域的社会化将进一步加快,强制许可范围的增加,权利保护期的缩短,准据法的统一将是大势所趋。